| 关于明确2008年10月申报纳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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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发布时间: 2008-09-24 16:08:14 | 字体:【[url=javascript:doZoom(18)]大[/url] [url=javascript:doZoom(16)]中[/url] [url=javascript:doZoom(14)]小[/url]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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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位纳税人: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国庆节休假的安排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》第109条的规定,2008年10月纳税人增值税、消费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8年10月17日,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8年10月14日,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8年10月22日。 敬请遵照执行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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